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市**乡**村,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街**座**房。2019年9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区**大道“freehouse”酒吧门口酒后无故滋扰彭某某、黄某某、向某某、刘某某和向某某等人,后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殴打。被害人康某某前去劝架被张某某用拳头殴打头部,勒脖子,并摁在地上扇耳光,造成被害人背部、左上臂等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康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后双方持椅子互相投掷追打,造成被害人店内的桌椅等财物被毁坏(价格无法鉴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当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造成的财物损失达到寻衅滋事罪的追诉标准,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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