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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鱼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6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系柳州**翡翠龙庭工程项目劳务承包者,住柳州市鱼峰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2月3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柳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柳州市**翡翠龙庭部分工程项目,与广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后广西**将该工程分包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周某某、伍某某所挂靠的劳务公司负责施工,三人又将其中部分项目再次分包给张某乙、唐某某、张某丙。因广西**公司尚未结清相关款项为由,无法向被不起诉人所在劳务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2019年1月29日,周某某、张某甲为迫使**公司尽快向广西**结清剩余工程款,唐某某按照张某甲的授意,到广告门面制作六条内容为“老人小孩等我回去过年”、“还我血汗钱”的横幅。次日9时许,周某某、张某甲、伍某某通知张某乙、唐某某分别纠集各自手下工人共30余人,到**翡翠龙庭办公楼门前,采用小轿车堵路、拉横幅的方式进行聚集,并同劝阻的保安人员发生冲突,造成保安人员张某丁的眼部被打伤,聚集时间前后长达3个余小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1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本案系由日常工程劳务纠纷所引发,被不起诉人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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