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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区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县,住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谋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9月份时,借口与他人纠纷,事先通过电话告知方式,使被害人权某某欲偿还的车辆抵押借款逾期,后并借此将权某某正常使用的该辆**牌小轿车(车牌号甘G*****号 )拖(开)走,期间,在向被害人权某某索要高额拖车费等费用无果后,将该辆小汽车予以低价出售并逃匿,涉及车辆价值52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因关键证人豆某某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继续调查取证,证据间矛盾无法排除,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四款之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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