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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公诉刑不诉〔2019〕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敦煌市,住敦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权某某在赌场上给马某某提供1万赌资,权某某多次找马某某讨要借款,2012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权某某在敦煌市**镇陈某某经营的**网吧找到马某某,当场对马某某脚踢拳打,又找来家住青海石油管理局**镇**基地的小弟(身份不明)对马某某继续实施殴打,逼迫马某某还钱。自2013年3月份开始,权某某先后三次带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马某某家中、马某某上班的场所找马某某,采取殴打、跟随、威胁、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方式,向马某某讨要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敦煌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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