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景泰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手景泰县**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法人兼董事长,后管理景泰县**大厦。到2015年,因该商场消防、供暖等设施陈旧无法正常运转,景泰县公安消防大队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完善消防设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遂提出上涨管理费的决策,决定将管理费由原先的38元每节柜台上涨到60元,期间,张某某以公司名义召开了几次商户大会,商讨上涨管理费一事均未果,后安排人员在商城后院公示栏就交纳管理费进行了公示,但有部分商户嫌管理费过高拒绝交纳。为此,2015年9月份开始,张某某采取锁商场大门、给商户断电的方式商户交纳管理费,其中张某某先后两次指使公司员工将**大厦大门锁上,锁门时间长达二十余天,锁门期间,所有商户均无法正常营业。收管理费期间,张某某为收取王某某的管理费,给王某某经营的窗帘店断电,以此来催促王某某交纳管理费。张某某采取锁门、断电的行为严重影响商户正常经营,且导致商户们到处上访,影响社会秩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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