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63******** ,初中文化, 徐州贾汪**服务部职工,住徐州市贾汪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9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徐州贾汪**服务部的职工,于2017年上半年间从事贾汪区**村拆迁的动迁工作中,受王某某的安排,为尽快完成动迁,多次以辱骂村民、拉下村民家的电闸等方式对村民实施滋扰、恐吓。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邳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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