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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乡**村**巷**排**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30日被张家口市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在二轮土地分配中未分配到土地,2018年10月24日,张某某等人去北京**周边地区,准备到国家信访局反映土地问题。在**附近的大街上,张某某被北京警察拦下送往久敬庄接济中心,当日夜间由乡政府工作人员接回。2018年12月19日,张某某去北京**周边地区,被北京警察拦下送往马家楼接济中心,当日夜间由乡政府工作人员接回。2018年12月24日,张某某等人去北京**周边地区,被北京警察拦下送往马家楼接济中心。当日马家楼清场后,张某某未离开北京,于25日再次到北京**周边地区,后再次被北京警察送往马家楼,当日夜由乡政府工作人员接回。2018年12月26日,因张某某2018年12月25日到北京**地区非正常上访并被当地公安局查获予以训诫,桥东区分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月21日,张某某等人到河北省信访局反映土地分配问题,后当日晚乘坐火车去北京。22日,张某某去了北京国家信访局后步行走到了**周边,在安检处被警察拦下,被送往马家楼接济中心。当日夜间由乡政府工作人员李某某、靳某某接回,并移交到东望山派出所。2019年1月23日,桥东分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五次到**地区有起哄闹事行为,不能证实张某某的行为给**地区造成了秩序严重混乱,不能证实张某某有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的主观故意。故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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