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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银行理财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路**号**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周某某、徐某某三人在宝安区**街道**区**巷**吃饭饮酒,后三人均喝醉。2020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三人出来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则爬上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店门口的一辆白色比亚迪小轿车(粤BD2****),在车顶上吼叫和踩踏,致该车车车顶及车门等部位受损,经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失价值为2990元人民币。 民警赶赴现场后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医院醒酒。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醒后,已向被害人黄某某道歉并全额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8379元,被害人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认罪认罚,且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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