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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6********,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单元**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于2020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嫌疑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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