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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肇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镇**屯。2019年9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同年5月15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7日补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肇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3日,张某某、孙某甲将王某某、孙某乙(已判决)等召集到沙场,准备将李某某沙场打黄,张某某指使孙某甲带领王某某等人到隔壁李某某沙场办公室砸碎窗玻璃,当晚又指使王某某等与被害人李某某方互殴,致李某某轻伤。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肇东市公安局认定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卷中有多人证实李某某带领多人前来打仗,但张某某不在斗殴现场,没有证据证实张某某指使孙某乙、王某某等殴打李某某。而砸玻璃的行为仅为治安案件,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肇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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