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018年10月份以来,徐某某、程某某、庄某甲等人以庄某某欠左某某债务,假借庄某某出资流转承包土地种植苗木为由,让左某某通过兰山区人民法院查封(徐某某提供的诉讼费用)等手段帮助侵占莒南县**镇**村东***场和莒南县**镇***村两块承包土地上的蓝莓苗木。在兰山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前后,徐某某伙同程某某、庄某甲、张某某、王某某等又通过让**镇**村委终止和庄某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制造将庄某某流转的土地转给王某某承包(土地承包费为徐某某提供)的假象,再借用村委的力量驱赶刘某某等人在该块土地种植蓝莓。同时犯罪嫌疑人庄某甲、徐某某、程某某、庄某乙等人又通过断电、断路以及召集他人阻拦客户的方式阻止刘某某等人出售苗木,达到占有刘某某等人蓝莓苗的目的,致使该土地上种植的价值数百万元的蓝莓苗木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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