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张江刑不诉〔2020〕5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8********,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天津市东丽区**街**村北里**号楼**号。2020年7月20日因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8月1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褚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鞠某某、于某甲、李某某在本区**镇**村**宅**号门口,因停车问题和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发生纠纷,随后张某某和鞠某某、于某甲、李某某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的方法随意殴打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20年7月1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仍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人民币16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实,因停车问题和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被殴打致伤的事实。
2.证人秦某某、于某甲、于某乙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鞠某某等人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发生争执,随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光盘一张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鞠某某等人殴打被害人的事实经过。
4.验伤通知书、被害人伤势照片证实了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5.上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魏某某、杨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不起诉人的到案情况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具有自首的情况。
7.谅解书、赔偿协议书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对被害人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份情况。
9.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_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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