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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专科在读,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楼镇**村**庄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小区。2015年7月29日因本案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4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7月2日23时30分,罗庄区高都街道大塘崖村郑某某和刘某某在网络聊天时发生争吵,随后双方各自纠集人员约定在**街道**村村委附近见面打架,刘某某纠集刘某甲、丁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郑某甲等,郑某某纠集张某某、姬某某等人在大塘崖村见面,双方人员持木棍、锁具等发生斗殴行为,张某某驾驶的宝马汽车玻璃被砸坏,损伤价值9900元,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聚众斗殴罪,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否积极参与了此次聚众斗殴行为,现有证据认定张某某系积极参与者证据不足。现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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