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后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府**号楼**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乌拉特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临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乌拉特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从2019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2日止)。
乌拉特后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06月15日凌晨1时许,张某乙、张某甲带领杨某某、张某丙纠集李某某、王某甲等十余名人员携带刀具、镐把等工具驾驶三辆车在张某乙的带领下到达乌拉特后旗呼和镇杨贵口朝某某砂场住宿处。后在张某乙的指使下对朝某某砂石料场的住宿人员进行殴打后又将砂石料厂办公的活动板房设施进行打砸。后在张某乙的带领下逃离现场。其中魏某某右胳膊被砍刀砍伤、左胳膊被镐把打断(骨折)并有多发性软组织损伤,王某乙继、徐某某多发性软组织损伤。活动板房的门窗玻璃全部被打烂、打砸,活动板房的墙壁有被刀砍的痕迹。2015年07月10日,经乌拉特后旗价格认证中心对朝某某砂场内被打砸物品进行价格鉴定。鉴定意见为价格人民币叁仟陆佰捌拾元整。2015年07月20日,经巴彦淖尔市羽禾司法鉴定所对魏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魏某某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乌拉特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彦淖尔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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