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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021974********,汉族,大学文化,中国**技术研究中心**规划中心**,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街**号楼**门**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在返回其现住地途中,无故持钥匙将他人停放在本市南开区**小区**号楼下牌照号为津G****5的三菱牌小型轿车、牌照号为津G****8的大众牌捷达小型轿车、牌照号为津A****2的沃尔沃牌S60小型轿车的车门、叶子板划损。经天津市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物品价值合计7750元。

2020年7月2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同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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