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三号路**里**栋**门**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里**栋**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将该案退回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段某某夫妻二人自2015年4月至2019年5月,在无审批,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在其长女居住的**里**栋**室楼前长期任意占用公共土地并私建房屋做开设超市使用,且在行政部门多次要求其将土地归还并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经评估,段某某、张某某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为96.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任意占用公共土地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缺少主观故意的相关证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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