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住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个体经营。2017年2月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7月20日13时许,徐某某(已判决)欲去青岛市黄岛区**小区找吕某某索要欠款,要求张某某伪装成租房人员前去商谈,后张某某误入**小区**号楼**室赵某家中,徐某某跟随进入并与房主赵某等人发生厮打。14时许,厮打后的徐某某通知陈某某,李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及李某某纠集的张某某、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代某、张某(均已判决)等人赶到现场,但被挡在入户防盗门外。屋内的张某某将防盗门打开后跑出房屋,李某某等人趁机进入却被张某某用入户木门挡在门外,张某某等人见状返回车内拿回车把锁等作案工具,将木门砸坏并进入屋内。进入屋内后,张某某、张某某将楼梯上的赵某拖下并实施殴打,赵某某亦对其推搡殴打,李某某脚踢赵某。张某某用椅子砸向厨房门,椅子、厨房门被损坏。张某、代某某持椅子腿与赵某某、赵某某四人叫喊厨房内的张某某、张某出来,四人用脚踹厨房门。经法医鉴定赵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经黄岛区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4719元。
经本院审查及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