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5********,汉族,高中文化,系庆安县**公交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街**委**组**号,现住黑龙江省庆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庆安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20年4月27日早6时许,庆安县**公交有限公司司机张某乙、张某甲驾驶车牌为黑M****D和黑M****D两辆公交车在行驶至庆安县三中路口防控疫情检测卡点路口时,恶意用车将车牌为黑M****5的出租车夹在中间长达一小时左右,致使其无法正常通行,在庆安县公安局防控疫情检测卡点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劝阻、疏导的情况下,张某乙、张某甲二人仍然拒不挪车,造成庆安县三中路口防控疫情检测卡点严重交通阻塞,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2020年4月27日6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别驾驶庆安县**公交公司黑M****D和黑M****D两辆公交车运行至庆安三中东侧路口防控疫情检测卡点前时,与黑M****5号出租车车主因抢行发生争执,便用车将黑M****5号出租车别停,夹在中间长达半小时之久使其无法通行,给该检测卡点交通造成一定程度的拥堵。后在检测卡点执勤民警劝阻疏导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张某乙才将车挪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光盘。
2、证人张某乙、刘某某、冷某某、张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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