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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街**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朝阳市看守所。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8日该案由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此案移交朝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北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10月16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北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3日因寻衅滋事被北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张某某2016年到国家信访局登记5次,2017年登记43次,2018年登记21次,2019年登记2次,该人恶意重复越级上访71次。2018年6月7日、9月3日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窗口大吵大闹,无理由纠缠,系典型闹访、缠访。2019年8月31日,在建国70周年大庆安保期间,张某某到北京后手机关机,拒绝与工作人员联系, 2019年9月13日被驻京人员接回。

此案经北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北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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