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一天中午,潘某某(已另案起诉)伙同田某(已另案起诉)等人手持刀和木棍等工具,闯入三河市燕郊镇田辛庄村东侧**公司临时办公场所,威胁、恐吓在现场工作的张某良等人员,让其离开办公场所,并威胁现场人员不许继续在此上班、工作。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到现场站脚助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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