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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岸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35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9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10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乙余某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石某某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区**楼的赌博机室玩赌博赢的积分后找该赌博机室工作人员郑某某(已判刑)兑换人民币41000元时,郑某某认为被害人石某某对赌博机室内的机器动了手脚,并将该情况汇报给了赌博机室老板即王某甲王某甲打电话邀约其二姐夫即王某乙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余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并将被害人石某某带至办公室,李某某(已逮捕),郑某某等人也跟随王某甲进入办公室内。在办公室内,王某甲用铝制棒球棍对被害人石某某的左手,背部,头部等处实施殴打,王某乙张某某余某某林某某(在逃), 欧某某(在逃)等人到达现场后均动手参与殴打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其中左手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轻度错位,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另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民警在案件侦查中发现王某甲本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小区**楼开设赌场并于2015年12月10 日被东湖风景区分局听涛派出所民警依法查处,并现场扣押了多台赌博机器,该分局相关部门对扣押的机器进行了鉴定,结论为:为一组“同类炸弹”游戏机为一组十机位可供十人游戏的赌博机;一组“鳌鱼来袭”游戏机为一台八机位可供八人游戏的赌博机;一组“国家赛马”游戏机为一台八机位可供八人游戏的赌博机;一组“名牌大师”游戏机为一台六机位可供六人游戏的赌博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对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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