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补充侦查,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于2020年12月17日补查重报。
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村拆迁期间,因**村村民宋某某及其家人未签订拆迁合同,为达到让其签订拆迁合同的目的,胡某某雇请郭某某、曹某某组织安排尚某某、张某某、罗某某等人,先后多次对宋某某及其家人采取到门前辱骂、威胁,对其家房子进行打砸、扔粪便、砸坏供水管道停水,阻止送粮,并对其家人进行殴打等手段逼迫宋某某签合同搬迁,期间致宋某某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明张某某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存在矛盾,且不能做出排他性认定,故张某某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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