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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组。因吸毒,于2016年10月13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13日被团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吸毒,于2018年4月24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9日上午,犯罪嫌疑人柳某甲(另处)窜至陈策楼镇程德岗村海林桑树园,向桑树园的管理人员许某某索要三棵桑树,许某某不同意。当日下午,柳某甲、柳某乙(另处)、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窜至桑树园,将办公室座椅掀翻,柳某乙、张某乙、吴某某、张某甲对许某某打耳光、拳打脚踢,强迫许某某给他们三棵桑树,徐某某被逼无奈,挖了三棵桑树(报案价值1500元)给柳某某带走。经黄冈市物价局认定三棵桑树的定价为111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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