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上午,在新野县汉城办事处***,居民何**与郑**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郑**的丈夫被不起诉人张**将何**打倒在水泥地上,造成何**右胳膊骨折。经鉴定,何**右上肢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与被害人何**以40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