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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罪)_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新野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上午,在新野县汉城办事处***,居民何**与郑**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郑**的丈夫被不起诉人张**将何**打倒在水泥地上,造成何**右胳膊骨折。经鉴定,何**右上肢部的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与被害人何**以400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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