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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0198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路**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2019年8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东林,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5日至4月5日、自2020年5月20日至6月2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自2020年5月5日至5月20日、自2020年7月21日至8月4日)。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3月份,吕某某与任某某、苏某某经商议,由吕某某提供推广赌博短信内容和发送赌博短信的对象个人手机号码,**机房为吕某某发送推广赌博网站短信共同获利。任某某等人向上游虚商**公司采购能够发送点对点功能的行业卡三十万张,实现大批量发送赌博短信的目的。行业卡采购到位以后,**机房的曹某某、马某某于2019年3月至5月期间,利用**机房的电脑、猫池、卡池等设备以及电脑上“三网通”软件,陆续向个人手机号码270234个账户发送推广赌博网站的短信270234条。网安部门共勘验提取到发送赌博短信记录及内容共计270234条。在此期间,为方便曹某某、吕某某等人发送赌博短信,在苏某某的授意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公司综合缴费部负责人,违规单独开通话费充值账号给吕某某,吕某某可以用自己登陆的账户和密码进行任意充值,为吕某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供便利条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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