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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满族,大学专科文化,学生。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宽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杰,河北高立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份期间,张某某为牟取利益,以每天40元价格租用高某等十余人微信号,再以每天100元的价格转租给实施网络赌博犯罪人员,同时发展崔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他人微信号并转租给张某某,张某某再将微信号转租给实施网络赌博犯罪人员,为他人从事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张某某共非法获利30000元。

另查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将非法所得30000元上缴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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