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大厦。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其使用并帮助转账支付结算,从中牟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21张、手机12部、手机卡5张、POS机2台、电脑1台;
2.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文某某、林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6.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赣公(网)勘(2021)006号勘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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