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7261992********,汉族,本科文化,原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出生地山西省新绛县,户籍地山西省**县**镇**村第**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体育”赌博网站运营团队负责人“淡定的老贝”为维护**体育网站运行及推广,先后召集他人通过管理贴吧、网站及宣传平面设计、软件研发、发布软文等手段,用以维护及宣传**体育运营。
2018年,王某某(已起诉)单做UI设计时,接“淡定的老贝”业务,帮助**体育做相关平面设计,双方固定合作后,召集周某某(已起诉)等人一起组建团队帮助**体育做相关业务,成立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平面组、UI组、产品组、游戏组等部门,为**体育提供广告推广及技术帮助。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公司UI组成员,在明知“**体育”是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仍帮助“**体育”提供网页设计等技术服务支持,违法所得89808.0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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