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7********,汉族,云南省屏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蒙自市**幢**单元**室。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岳某某(另案处理)因在蒙自市开设赌博性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月28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当天凌晨2时许,岳某某在蒙自市**小区旁的一家烧烤店召集杨某甲、张某某,交代杨某甲到蒙自市****小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家中找李某某将牌机室的账本进行转移,并交代张某某到蒙自市****小区岳某某母亲家中保险柜里面帮其拿2万元钱的现金。张某某驾驶其家中一辆车牌号为云******的大众轿车拉着杨某甲、陆某某、刘某某(同音,身份未落实)到达蒙自市****小区,杨某甲独自到****小区2-3002室李某某家中找到李某某拿走了岳某某在蒙自市开设的赌博性游戏机室账本,并将账本藏匿在杨某乙****自己妹妹杨某乙家中(蒙自市**小区**幢**号);同时,张某某到岳某某母亲家中保险柜里面拿人民币2万元送给岳某某。岳某某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当日还安排杨某甲、张某某到蒙自市麒麟街“蒙自腾宇科技”内将放置的16套打鱼机设备转移到位于屏边县和平镇老街子村43号杨某甲家中。杨某甲、张某某被抓获后,账本及16套打鱼机设备均已追回并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明知岳某某系公安机关打处的涉案人员,受岳某某的指使帮助岳某某藏匿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案发后即如实供述,物证也被找回并扣押,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蒙自市公安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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