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8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江苏省**组**号。2012年3月1日因无证驾驶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余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李某某、高某某、卢某某(均起诉)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中山宾馆二楼棋牌室、港信酒店、银德酒店、水漾人家小区等地开设赌场,以打“筒子功”的方式组织赌博约200场,场均抽头数额约1万元。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赌场提供赌资,涉及场数2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系从犯,且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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