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196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81213271253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租用位于原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花柯社区(现曲靖市麒麟区益宁街道金江社区)八组公租房经营茶室,后向他人购得游龙戏凤游戏机(共八机位)、海啸来袭游戏机(共八机位)各一台,自2013年11月开始在该茶室内提供游戏室供他人赌博,并雇佣陈某某为游戏室服务员负责收钱、上分、下分、退钱等工作,至2014年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共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1.物证(照片);2.书证;3.陈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犯罪行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现已经过五年,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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