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生于196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12330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佛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开始至2018年12月,吴某某(已提起公诉)在佛坪县**家属院租赁屋内开设麻将馆,提供自动麻将机、筹码等,供他人赌博。按照每锅赌注抽取20元或40元,营利。期间,2017年6月至2018年春节前,吴某某雇佣张某某在麻将馆添茶倒水、做保洁,并根据张某某实际工作的天数,每天发50元或60元工资不等,共支付张某某工资5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受雇于吴某某麻将馆,主观上没有开设赌场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从事了添茶倒水、保洁等工作,没有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利润分成,没有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按照公通字[2014]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印发)第三条、第七条,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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