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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人称“张**”,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330197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凤县**镇**路**号,现住凤县**镇**路**家属院**单元**室。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一场,通过抽头渔利,获取暴利。赌场用麻将牌以“推饼子”的形式赌博,700元的庄,黄某某为赌场组织者并负责抽水,抽水渔利二万余元,黄某某给张某某支付场地费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能积极配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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