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19〕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79********,汉族,中专文化,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朋友王某某(已起诉)于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间,在其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嫩江街**号**单元家中,利用“科乐吉林麻将”软件平台,在网上购买游戏房卡,建立专门用于赌博的亲友圈,并从他人手中购买赌博人员微信,组织参赌人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从中收取台费盈利。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帮助王某某利用修图软件修改备注用于结算赌资的微信收付款二维码图片,便于赌博结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帮助犯,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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