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1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嘉兴市秀洲区**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下午及晚上,王某某、易某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在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先锋村许某某(另案处理)的**桥家庭农庄内一平房开设赌场,以“筒子功”方式进行赌博,抽取庄丰渔利6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车为从王某某、易某某接送赌客,从中非法获利300元。
案发后,张某某已退出赃款3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