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7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创建了一个微信群,并用此群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申请了代理,代理参数为“1AHy”,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组织了许某某、金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抽头渔利1.5万余元,个人获利719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追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法所得7190元,由扣押机关天台县公安局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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