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8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91********,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在“来来港城麻将”软件上参与赌博,并从中收取台费约人民币5000余元。
2.2019年7月初至7月中旬,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微信群,招揽赌客在“来来港城麻将”软件上参与赌博,并从中收取台费约人民币1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理由如下:
首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
其次,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全部退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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