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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社**号,住南宁市西乡塘区**街**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13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其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5月14日,同年8月2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 月14 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20年6月14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受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河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从邓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胜地亚哥”赌博网站代理账号zc002,后通过该代理账号生成qq****会员账号并利用该会员账号接受卢某某等下家投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共接受下家投注金额总计259.7万元。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认罪认罚,退赃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认罚,退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依法上缴上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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