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超市,住张家港市**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沛水区**镇**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丈夫简某某(另案处理)经与他人事先预谋,在张家港市**镇**路**号**超市门口,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抓烟机2台,以投币抓取香烟模型的方式进行退币结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5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简某某的安排下,偶尔帮忙退币结算。经鉴定,查扣的2台抓烟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烟机等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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