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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四川方**律师事务所。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镇**街**号附**号开设同*茶庄,由其母钟某某平时经营管理。2019年6月5日17时许,民警在同*茶庄包间内挡获邓某某、白某某、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曾某甲、曾某乙等八名利用扑克牌以“扯旋”的方式进行赌博的人员,现场查获赌资14605元人民币。民警现场还挡获茶铺老板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并查获账本一册。经查,张某某为赌博人员利用扑克牌以“扯旋”的方式进行赌博提供场所和服务,每场赌博收取400至600元人民币不等的费用,费用包括赌博人员吃饭、抽烟和茶铺包间费。张某某经营茶楼期间赌博人员在茶楼“扯旋”156场,总计收入82550元,茶铺通过赌博实际盈利15200 余元。张某某已于2020年7月7日将违法所得15200元上交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初犯,坦白,已经将违法所得上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5200元应依法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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