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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江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江陵县,户籍所在地江陵县**镇**街**组,现住江陵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秦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江陵县**大桥口杨某某房屋后面空地上、杨某某房屋斜对面一户居民楼门口搭建的铁棚下面、**镇**靠河边的一户拆迁的废弃平房内、**镇**号秦某某家中、**镇**厂废弃的厂房内等地开设赌场,以“摇骰子”押单双方式多次组织参赌人员聚众赌博,赌注以1元、5元起注,100元封顶,每场参赌人数20左右。秦某某负责赌场内秩序维持和“哨兵”管理,杨某某负责赌场外围及公安机关动态情况,张某某参与赌场里收“打杆子”钱,从中抽头渔利。秦某某、杨某某各非法获利60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获利105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对违法所得1050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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