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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5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小名远方),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现住地址同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某某、某某、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招揽赌博人员利用“老板互娱”APP软件,组织人员在网络上进行“斗牛”、“三公”、“金花”等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张某某属于财务人员,通过使用赌博软件,给参赌人员“上分”“下分”,“上分”前参赌人员将赌资转入张某某等人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账户内,赌博结束后,参赌人员可将剩余游戏分数“下分”转到自己的支付宝或银行账号内。

2020年4月12日9时许民警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勐龙镇五分厂路口一无名旅馆内将张某某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查询张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掌握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行踪,帮助公安机关及时了解到案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作用地位,对公安机关办理此案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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