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纳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18日被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贵州省纳雍县**办事处**村**组的老房子内开设麻将馆,该麻将馆内设两台麻将机供人赌博,并为赌徒提供餐食。2020年2月13日至同年2月20日期间不断有赌徒到场参赌,参与赌博的人员累计已达二十一人,张某某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二千余元人民币。该麻将馆抽头的方法是打5元摸10元的两门牌捉鸡麻将,抽取40元头钱;打5元摸10元大牌翻倍的两门牌捉鸡麻将,抽取60元的头钱;打10元摸20元大牌翻倍的两门牌捉鸡麻将,抽取120元的头钱。该麻将馆规定每台麻将机每天分时段分别抽取三次头钱。2020年2月20日,该赌场在纳雍县**村**组张某某家的老房子开设时被纳雍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收缴赌资一万余元,收缴张某某违法所得二千余元人民币及用于赌博的麻将机两台,现场查获在场人员十九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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