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镇**村**路**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连江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补查重报。
连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份以来,同案人张某甲(已判决)在连江县**镇**村内为非法牟取利益,以投注“六合彩”赌博中奖返还高倍利润吸引参赌人员参与“六合彩”赌博,每期收注金额从几百元至两三千元不等。2018年4月1日,同案人张某甲因害怕每期的投注金额太大自己吃不消,就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事先约定按照六、四分成的比例共同利用“六合彩”赌博吸引该村村民参赌。从2018年2月份至5月17日,张某甲多次接受参赌人张某乙、王某某、邱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池某某、张某戊、江某某等十二人的“六合彩”投注,共收注“六合彩”三十余期,收注金额5万余元,从中获利5千余元,其中同案人张某甲分得 3千余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得2千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在现有证据中只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4月1日起协助同案人张某甲记录六合彩投注情况并对账,无法准确判断张某某与张某甲合作经营六合彩期间共收取投注额的具体数字或收受六合彩投注人员的具体人数以及二人合作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非法获利的准确数额。本院认为连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连江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将该案涉及的扣押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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