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溪检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退回巫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左右,李某某与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商定开设“金沙国际”网络赌博平台。随后在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155000元的价格购买赌博软件。该赌场赌博方式为“牛牛”和“三公”,每局底注0.5元至10元不等,该系统自动抽取每局最大赢家所赢金额的8%,由平台与股东按比例分成,平台分得抽取金额的15.36%,各级股东分得84.64%。“金沙国际”于5月5日15时正式上线运行,截止5月14日下线,共计抽头渔利1799753.5元,每股分红7600元。
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入股成为赌场股东,参与邀约赌客并分得平台返利,非法获利7651.3元。其于2020年6月23日主动到巫溪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账款7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乙、郭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交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0日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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