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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Z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28日被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凌晨,龙门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将同案犯张某乙、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二人为兄弟关系)共同居住的位于龙门县**镇**村**号住所内的赌场捣毁,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及14名赌博违法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22150元以及扑克牌七副、折叠木桌一张、木板长凳两张等赌具一批。

2020年3月初以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哥哥张某乙多次组织本地人员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赌“三公”的方式在该住所内开设赌场四次,抽头渔利累计5100元,主要用于每天凌晨赌博结束前的烟、水、宵夜等饮食花销,以及第二天赌博开始前的晚饭花销。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后期为赌场提供望风帮助,未主导水钱分配并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2020年12月4日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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