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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山西省**公司员工,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村**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邹某某(另案处理)的组织领导下,开发推行了房卡模式的舟山麻将APP手机软件。受该平台带来的暴利驱使,2017年初,邹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决定参照该模式开发推行老西麻将APP手机软件,由**公司提供技术等支持,由王某某作为山西地区总代理负责该地区的推广运营。老西麻将APP通过设置五级六星代理,层层返利的方式刺激代理不断发展下级代理及赌客进入该平台赌博,王某某按照玩家及代理房费充值总额的14%分成,其余非法所得由邹某某及各级代理分配。王某某指使他人通过微信群、开代理招商会、发宣传单等方式发展代理通过组建微信群等方式绑定、招揽参赌人员在该平台赌博并积极发展下级代理。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注册成为老西麻将代理,并组建微信群招揽赌客进入老西麻将APP平台进行赌博。至案发,老西麻将APP平台通过收取“房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0369万余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代理账号返利获利共计人民币35.2万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2.书证:户籍信息、整改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毕某某、李某某、安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支付宝账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从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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