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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58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在安徽省阜南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416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516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3月2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3月26日、11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暂住在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室期间,经他人(另案处理)提议并共同商量后,组建了一个微信聊天群,由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数名赌客拉入微信群内,于2019年3月30日及31日利用一款名为“新荣耀众乐”的软件开设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的网络赌场,由其同伙负责设置网络虚拟赌博房间、结算赌资,并从赢家处抽取所赢款项的10%进行获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共分得人民币530余元。

2019年4月15日19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赌博违法行为被民警传唤询问时,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尚未掌握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确认同案犯辨认笔录、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确认作案人员辨认笔录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后,于上述时间采用上述方法开设网络赌场,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以及从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账单详情证实,民警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处扣押了手机一部,从中照相提取了微信账单详情,记录其同伙于2019年3月30日、31日通过发送微信红包方式向其支付四笔款项共计人民币536.43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传唤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到案交代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详细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一部解除扣押并退还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1118

附项: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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