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绰号: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9日指定我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6日至9月4日、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30日)。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其父亲的朋友介绍,到缅甸勐拉为胡某某工作,主要负责到缅甸勐拉各赌场为胡某某进行赌资提成的结算,以及接送、安排胡某某赌客的吃住,胡某某每月向其发放5000元人民币的工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双版纳州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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