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云陵镇******号,住福建省云霄县将军一号宝龙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云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陈某甲、郑某某、李某某、汤某某、方某某、龚某某(上述六人另案处理)合伙开设网络“足球彩”赌盘,供参赌人员陈某乙赌博,参赌人员陈某乙共赌输现金人民币79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霄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与陈某甲等人合伙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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